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9-17 浏览次数:74
为应对2019一级建造师考试,编辑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基础考点精选问答,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相关文章:
Ctrl+D收藏本页!
更多一级建造师活动(资料,图书,视频统统免费送)及资讯:
关注官方微信“zggcks”
加入一级建造师交流备考群:712548754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是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5年1月发布的《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五、管辖权转移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考试热点:
以上就是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整理的一级建造师考点,此外,小编还给大家整理了模拟试题、历年试题、考试考点等考试资料,更多备考资料持续更新中。
报考指南
报考条件查询
考点精粹
要点难点汇总
模拟试题
模拟真实题库

一建乐享畅学班

一建VIP网络班

一建云端优学

一建OAO封闭集训班
百问百答
解答你的疑难杂症
报考检索
一键查询报考条件
资料下载
各项资料任君挑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