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9-06 浏览次数: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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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发明权和其他科技 成果。计算机软件也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一、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 {专有权。国家授予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使其公开其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应用。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不断有新技术产生,有许多新技术是取得了专利权的。
(二)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各国规定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2008年12月经修改后颁布的《专利法》规定,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这是专利权保护的最主要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一种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作出的创造性构思; (2)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3)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它与发明相似,都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但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水平要高于实用新型。因此,实用新型被称为“小发明”。
我国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或者结构,或者两者的结合。如果是方法,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即使是产品,如果没有固定的形状或者是材料本身,也不能成为实用新型的客体。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2)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3)具有美感;(4)是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但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或该实用新型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所谓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应用于生产领域的,而不能是纯理论的。需要注意的是,实用性并不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产生积极效果,而只要求将来有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除了新颖性外,外观设计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
(四)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终止、无效
1.专利权人的权利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五)专利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1)请求书。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及其摘要。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3)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专利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专利审批制度
(1)初步审查和公布申请。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2)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3)专利权的授予。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一、商标权
(一)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商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为了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有别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用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来表示的标志。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商标专用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由于商标有表示质量和信誉的作用,他人使用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有可能对商标所有人的信誉造成损害,必须严格禁止。
2013年8月经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同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权利人也有权将商标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通过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注册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是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批准 商标注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已经或准备使用的商标,按照法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授予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事实。
1.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2.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
(1)初步审定和公告。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初步审定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异议程序。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一般情况下,只有初步审定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但是,对于初步审定商标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过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核准注册。对初审公告的商标,在规定的异议期间内没有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四)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同,往往使用时间越长越有价值。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往往也是长期使用的结果。因此,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其理论上的有效期是无限的。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专用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并由其专用的法律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商标连同企业或者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将商标单独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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