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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建《工程法规》考点:行政复议、诉讼受案范围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8-20 浏览次数:71

2018一建考试复习进入关键时刻,很多小伙伴们迫不及待的咨询小编一级建造师考试各科考点,下面是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准备的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希望大家看后可以有所帮助,快来跟随小编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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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受理的案件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许可证的;

7.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三、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行为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

5.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如伤残抚恤金、遗属抚恤金、福利金、救济金等);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财产义务、行为义务,典型表现为乱收费、乱摊派);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五、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便是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点,仅供即将参加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小伙伴们参考。想了解关于2018年一级建造师的更多信息,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中公建设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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