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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法规基础精选问答:注册

2019-07-22 浏览次数:33

为应对2019一级建造师考试,编辑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基础考点精选问答,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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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二)注册申请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3.变更注册

4.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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