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6 浏览次数: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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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1.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超过诉讼时效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3)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
(5)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6)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种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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