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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建《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20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7-30 浏览次数:248

2018一建考试复习进入关键时刻,很多小伙伴们迫不及待的咨询小编一级建造师考试各科知识点,下面是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准备的2018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希望大家看后可以有所帮助,快来跟随小编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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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45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

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权利人开始可以行使请求权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P346 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常见的审判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P348 1.开庭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根据是否向公众和社会公开,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其中,公开审理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P350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P352 四、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 6 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P356 (二)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以上便是中公建设工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2018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仅供即将参加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小伙伴们参考。想了解关于2018年一级建造师的更多信息,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中公建设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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