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7-30 浏览次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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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9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单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就是说,享有利的同时就应当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取得一致,合同方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P120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主要包括:
(1)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
P123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文件,自到达招标人时起生效。
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要约人如果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要人必须在此期间内承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P128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P129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P131 一、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所蒙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P138 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方面是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
P140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 93 条第 2 款、第 94 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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