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7-26 浏览次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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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1 三、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二)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P22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P23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P24 一、合同
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关系。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最主要的也是合同。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问产生债;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问产生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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