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7-24 浏览次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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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执行: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由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随即开始执行程序
352、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 日之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353、执行措施主要有: (1)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10)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54、仲裁三项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仲裁或审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此,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受理)
(3)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55、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356、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有效。
357、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3)仲裁协议时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
(4)仲裁协议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
效力。
358、★《仲裁法》也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59、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5 日之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60、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 .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361、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指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该准确. <<仲裁法》司法解释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载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362、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63、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64、 ★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2)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申请。
365、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66、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67、★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368、裁决书的效力:
(1)裁决书一裁终局;
(2)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3)仲裁裁决在所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369、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有 3 个特点: 事后审查; 事后审查; 双轨制审查
(1)事后审查,即在仲裁的终局裁决作出后,经当事人申请执行或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可对相关裁决进行审查。
(2) 事后审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启动,一般情况下为被动审查,即需在仲裁“当事人”以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人民法院才启动司法审查程序,且只审查申请人申请审查的内容。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而主动依职权启动司法审查程序。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但以被动审查为主,以维护仲裁的契约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过多的司法干预。
(3)" 双轨制"审查。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程序事项和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其中审查实体问题的范围为仲裁认定事实的证据真伪、足够与否和适用法律之对错。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外仲裁裁决仅对其程序事项进行审查,且当事人不得以裁决书的实体错误为由提出不予执行和撤销的申请;人民法院也不得审查其实体问题。
370、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71、 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72、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间为2 年。申请执行的中止、中断,适用于法律有关诉讼的中止、中断规定。
373、人民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2)当事人平等原则;
(3)合法原则;
(4)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374、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75、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376、★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约的,另一方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
377、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天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378、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规定提起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都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379、★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8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81、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82、★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指不同级别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的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
38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384、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即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畸重,明显的不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385、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38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力: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387、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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