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1-04-07 浏览次数:69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1)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调查、勘探。
2)确因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1)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2)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分、藏匿。
水下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应及时报告文物局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及时提供文物局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辨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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