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5-07 浏览次数:252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界定“挂证”行为
为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地)住建局要清晰界定“挂证”行为,切实做到有的放矢。根据《补充通知》要求,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等若干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按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补充通知》详见附件1。
二、认真核实“挂证存疑名单”
住建部已将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挂证存疑名单”(包括工商核对异常信息、企业代码异常、社保问题异常、注册人员多单位重复注册等)提供给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我厅按照企业注册地进行分类汇总后点对点发至各市(地)住建局(详见附件2),请及时组织“挂证存疑名单”企业与相关人员联系,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我厅将根据住建部推送的数据对“挂证存疑名单”进行不定期更新,并及时转至相关地市。
三、专项整治时间调整
为解决我区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现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同时将藏建市管〔2019〕5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请各市(地)住建局于2019年4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上报我厅,于2019年9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书面上报我厅。
四、其他要求
专项整治自查自纠阶段,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可书面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各市(地)住建局按“挂证”行为审核处理上报。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我厅将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我厅将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示。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涉及相关厅局其他问题的,可向相关厅局反映,专项整治工作投诉举报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附件: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2. 各市(地)挂证存疑名单汇总表(电子版)
3.专项整治工作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1日
抄送:区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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