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5-23 浏览次数:680
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市监函【2017】5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我司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修订后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印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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