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4-26 浏览次数:85
本批次中属不同意许可事项的企业可依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5-51868240
在本批次中,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可在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听证申请书》。
附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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