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8-12 浏览次数:41
竣工结算的程序
1.承包人如期提交
承包人(工程完工后)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发包人及时核对(复核)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应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通知承包人;若发承包双方对复核结果无异议,7天内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视为…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3.竣工结算的相关事宜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或提交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咨询人;若无异议,应在7天内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
质量争议(影响结算):已验收或使用,保修;未使用,检测鉴定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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