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8-06 浏览次数:32
由于承包单位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工程进度拖延称为工程延误;由于承包单位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工程进度拖延称为工程延期。
⑴工程延误。当出现工期延误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后,实际进度没有明显改进,仍然拖后于计划进度,而且显然影响工程按期竣工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修改进度计划,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重新确认。
监理工程师对修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并不是对工程延期的批准,他只是要求承包单位在合理的状态下施工。因此,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的确认,并不能解除承包单位应负的一切责任,承包单位需要承担赶工的全部额外开支和误期损失赔偿。
⑵工程延期。如果由于承包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承包单位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审批工程延期时间。经监理工程师核实批准的工程延期时间,应纳入合同工期。即新的合同工期应等于原定的合同工期加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延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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