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9-02 浏览次数: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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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程质量事故
一、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等级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30人≥100人≥1亿元
重大10-30人50-100人5000-10000万元
较大3-10人10-50人1000-5000万元
一般<3人<10人100-1000万元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建设工程一旦发生质量事故,除相关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告》(建质[2010]111号)的要求,由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事故等级划分开展相关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明确相应责任单位,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除积极配合做好上述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外,还应做好由于事故对工程产生的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处理工作,为此,项目监理机构应掌握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缺陷的处理依据、程序和基本方法。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
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项目监理机构所掌握的质量事故相关资料
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和档案有关的设计文件
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暂停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的施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
(2)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对于由质量事故调查组处理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加固处理等的重大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原设计单位提出。
必要时,应要求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必要时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处理结果进行签认。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工程及各参建单位名称;2)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方案;6)事故处理的过程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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