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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监理工程师考试《法规》核心考点:监理委托方式2

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7-16 浏览次数:16

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优点:有利于建设工程的组织管理。由于施工合同数量比平行承发包模式更少,有利于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减少协调工作量,可发挥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多层次协调的积极性;总包合同价可较早确定,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由于既有施工分包单位的自控,又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还有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认可,有利于工程质量控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具有控制的积极性,施工分包单位之间也有相互制约的作用,有利于总体进度的协调控制。

缺点:建设周期较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报价可能较高。

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通常应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虽然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合同承担承包方的最终责任,但分包单位的资格、能力直接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等目标的实现,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对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查、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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