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8-11 浏览次数:30
设计审查
1. 发包人审查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后,发包人应组织设计审查,按照发包人要求文件中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审查是否满足合同要求。为了不影响后续工作,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之日起,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与合同约定有偏离时,应在提交设计文件的通知中予以说明。
如果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后, 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审查后认为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限届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对于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工程,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进行后续的设计和实施工程。
2. 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予以协助。
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文件,只需完善设计,承包人按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文件;如果审查提出的意见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文件,如某些要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文件,承包人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文件。后一种情况增加的工作量和拖延的时间按变更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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