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8-10 浏览次数:36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基于程序与时限)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共同进行复核或抽检。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2.《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基于人员与时限)
(1)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的,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均同意核实结果时,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视为认可;未按约定时间通知,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2)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仍有异议,按争议解决办法)
(3)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人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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