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8-05 浏览次数:9
勘察人的责任
(1)提供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并对其负责。
(2)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3)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在合同内约定实际损失的某一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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