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2-19 浏览次数: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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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监理《合同管理》考试考点: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
(2)在工程建设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代理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的代理人等。
(3)要注意区分作为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和直接产生代理权的委托授权行为。
(4)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6)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7)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
(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①“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被代理人”可以行使“拒绝权”,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③第三人事后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的,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权”。
④第三人事后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的,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⑤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只有在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后,才承担民事责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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