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02-18 浏览次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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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监理《合同管理》考试考点:抵押
1、抵押的概念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2)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抵押物
3、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物为不动产(合同+登记):
第一,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但此时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还未取得抵押权;
第二,只有办理抵押权登记后,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债权人才能成为抵押权人。
(2)抵押物为动产(合同):
第一,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同时抵押权设立,债权人取得抵押权,成为抵押权人;
第二,但未办理抵押权登记,该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2)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3)抵押物转让
第一,应当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教材:“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有误)
第二,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不是抵押人)清偿。
(4)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5、最高额抵押权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
(2)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6、抵押权的实现
(1)实现方式
第一,抵押权人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抵押财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完成。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第三,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四,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不是抵押人)清偿。
(2)受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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