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8-27 浏览次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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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 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 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第三人事后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的,可以向”被代理人“ 行使催告权,也可以撤销此前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 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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