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9-17 浏览次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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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概述
一、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是出卖人转移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点。
(1) 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2)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必须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对价。
(3)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所谓双务有偿是指合同双方互负一定义务,出卖人应当保质、保量、按期交付合同订购的物资、设备,买受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接收货物并及时支付货款。
(4)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密切相关,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1.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当事人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买受人即采购人,可以是发包人,也可能是承包人,依据合同的承包方式来确定。
采购合同的出卖人即供货人,可以是生产厂家,也可以是从事物资流转业务的供应商。
2.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品种繁多,供货条件差异较大。
3.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视标的的特点,合同涉及的条款繁简程度差异较大。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条款一般限于物资交货阶段,主要涉及交接程序、检验方式、质量要求和合同价款的支付等。大型设备的采购,除了交货阶段的工作外,往往还需包括设备生产制造阶段、设备安装调试阶段、设备试运行阶段、设备性能达标检验和保修等方面的条款约定。
4. 材料设备供应的时间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与施工进度密切相关。出卖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订购的货物。延误交货将导致工程施工的停工待料,不能使建设项目及时发挥效益。提前交货通常买受人也不同意接受,一方面货物将占用施工现场有限的场地影响施工,另一方面增加了买受人的仓储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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