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9-09 浏览次数: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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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竣工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竣工验收管理
(一)单位工程验收
1. 单位工程验收的情况
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和移交,可能涉及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专用条款内约定了某些单位工程分部移交;二是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希望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提出单位工程提前移交的要求,以便获得部分工程的运行收益;三是承包人从后续施工管理的角度出发而提出单位工程提前验收的建议,并经发包人同意。
2. 单位工程验收后的管理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移交后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除了合同约定的单位工程分部移交的情况外,如果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运行影响了承包人的后续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二)施工期运行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已竣工或工程设备安装完毕, 需要投入施工期的运行时,须经检验合格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除了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试运行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时,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并按照缺陷原因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三)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
1.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 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承包人的施工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2. 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人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3. 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 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实际竣工日用以计算施工期限,与合同工期对照判定承包人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2) 竣工验收基本合格但提出了需要整修和完善要求时,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经监理人复查整修和完善工作达到了要求,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日仍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重新验收如果合格,则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应为承包人重新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4. 延误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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