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9-04 浏览次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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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施工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文件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
标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规定,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确认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二)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文件中出现含义或内容的矛盾时,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另行的约定,以上合同文件序号为优先解释的顺序。
标准施工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由谁来解释文件之间的歧义,但可以结合监理工程师职责中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三)几个文件的含义
1.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接受中标人的书面承诺文件,具体写明承包的施工标段、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和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名称。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标准施工合同文件组成中的投标函,不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规定的投标书及其附件,仅是投标人置于投标文件首页的保证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按照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承诺文件。
投标函附录是投标函内承诺部分主要内容的细化,包括项目经理的人选、工期、缺陷责任期、分包的工程部位、公式法调价的基数和系数等的具体说明。
3. 其他合同文件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围较宽,主要针对具体施工项目的行业特点、工程的实际情况、合同管理需要而明确的文件。签订合同协议书时,需要在专用条款中对其他合同文件的具体组成予以明确。
二、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的内容
针对具体施工项目或标段的合同需要明确约定的内容较多,有些招标时已在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中做出了规定,另有一些还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具体细化相应内容。
(一)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
发包人应明确说明施工现场永久工程的占地范围并提供征地图纸,以及属于发包人施工前期配合义务的有关事项,如从现场外部接至现场的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的位置等,以便承包人进行合理的施工组织。
项目施工如果需要临时用地(招标文件中已说明或承包人投标书内提出要求),也需明确占地范围和临时用地移交承包人的时间。
(二)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和数量
标准施工合同适用于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建设项目。由于初步设计完成后即可进行招标,因此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发包人陆续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和数量。
如果承包人有专利技术且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可能约定由承包人完成部分施工图设计。此时也应明确承包人的设计范围,提交设计文件的期限、数量,以及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等。
(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对于包工部分包料的施工承包方式,往往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由发包人负责提供,需明确约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分批交货的种类、规格、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以便明确合同责任。
(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
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利于施工的气候条件直接影响施工效率,甚至被迫停工。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是合同管理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发包人的责任,“不利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则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因此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气候特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界定不利于施工的气候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之间的界限。如多少毫米以上的降水;多少级以上的大风; 多少温度以上的超高温或超低温天气等,以明确合同双方对气候变化影响施工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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