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11-18 浏览次数:63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应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
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经营违规责任
①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A.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其他违规责任
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③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④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⑤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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