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10-23 浏览次数:13
二 、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原则
1. 施工合同元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按照以
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 ,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 ,不予支持。
2.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
( 1)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 ,应予支持 ,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 ,不予支持 。
3.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
(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
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 ,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
2 )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 ,不予支持 。
4. 工程设计变更的合同价款纠纷处理 。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 ,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 ,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三 、工程造价鉴定
1. 工程造价咨询人所需遵守的一般性规定 。
1) 程序合法 ;2 ) 人员合格 ;3 ) 按期完成 ;4 ) 适当回避 ;5 ) 接受质询。
2. 工程造价鉴定的取证
(1)所需收集的鉴定材料。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以下 ( 但不限于) 鉴定资料 :
1) 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2 )鉴定项目同时期间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 。
3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 ,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 ,其内容包括 :①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②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 ;
③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
( 2) 现场勘验。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 、笔录或勘验图表 ,记录勘验的时间 、地点 、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 、测绘人姓名 、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 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 ,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3. 鉴定结论
( 1) 鉴定依据的选择。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 、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 ,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
( 2 ) 鉴定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 ,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 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 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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