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10-25 浏览次数: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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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含数据电文)、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提示】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定义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生效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撤回 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提示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提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提示 3】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承诺
定义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应即时做出承诺;②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四、格式条款
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公平原则确定义务权利,并向对方说明
无效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
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
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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