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3-11 浏览次数:116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有关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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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5.项目法人应在开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6.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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