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9-09-02 浏览次数: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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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考试《施工管理》易难考点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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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
1.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
4.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参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
5.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増(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
4)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二、法律法规变化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调整时间在合同工期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三、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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