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20-10-12 浏览次数:726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 1:法的效力层级


考点 2:法人成立的条件
(1) 依法成立;
(2)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有法定代表人。
考点 3: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考点 4:建设用地使用权
(1)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 设立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建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3) 设立方式:出让(招标、拍卖)、划拨。
(4)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5)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
(6) 续期。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7) 消灭。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考点 5:担保方式

考点 6: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消防设计审核)。
考点 7: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考点 9:招标的基本程序
(1) 编制招标文件
①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日。
③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④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 开标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 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 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 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 评标
.招标人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要求:成员为 5 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 2/3;
考点 10:投决投标、进行必要澄清说明、拒收的情形对比

考点 11: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界定

考点 12:实际开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 实际开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①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 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③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 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2) 实际竣工日期
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为竣工日期;
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考点 13: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提出】
(1) 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提前 3 日通知通知用人单位
(2) 随时解除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 立即解除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提出】
(1) 随时提出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⑥因《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预告解除
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不得解除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 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 14:安全生产许可证
领取条件:制度+资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保险+安全防护+应急救援及配备。
(1) 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拿证后)
(3)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拿证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 可以撤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拿证时)
考点 1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1) 根据企业资质等级配备
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考点 17: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 测机构资质。
③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④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 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⑤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⑥如果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 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⑦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⑧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⑨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 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⑩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
考点 18: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考点 1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①质量保证金: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②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验收,从实际通过竣工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验收,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考点 20: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考点 2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
(2)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申请行政诉讼的情形
(1)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 行政指导行为。
(4)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例外。
(8)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基层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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