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建设工程网 2018-07-13 浏览次数:306
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刚刚结束没多久,相信很多考生就开始着手开始准备2019年的二级建造师的考试了!今天中公建设工程网给大家分享下关于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举证期限”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广大考生!
举证期限
(1)举证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由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2)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4)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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