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07-18 浏览次数:26
根据企业申请和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以及国务院和住建部相关文件要求,我厅对盟市上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意见公示。公示截止时间2019年7月22日。
公示期间,企业如对审核意见持有异议,请向当地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问询(我厅将以书面形式将审核意见告知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所在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由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如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持有异议,均可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可直接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咨询。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东街15号。
邮 编:010060 电 话:0471-6944780
附件:2019年第十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审核意见汇总表.xls
2019 年 7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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