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9-07-31 浏览次数:70
为应对2019年城乡规划师考试,编辑整理了城乡规划师考试的考试报名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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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条件及免试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 师职业资格考试:
1.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 满 6 年;
2.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 4 年;
3. 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 3 年;
4.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 2 年;
5. 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 1 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1 年。
(二)符合上述(一)第 5 款的报名条件,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 个科目的考试。
(三)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且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 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 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 乡规划实务》2 个科目的考试。
(四)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 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上述(一)中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 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 科目录(2011 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
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上述(一)中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五)上述(一)中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 “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 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 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 位。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
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是指 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 年 12 月 31 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原标题: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ww.bjrbj.gov.cn/bjp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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