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初级注安《法规》考点:行政处罚的执行

2019-11-28 浏览次数: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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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主体

包括:

①法律法规赋予其行政处罚职权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②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③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处罚权的其他组织;

④人民法院(无处罚权的机关和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

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3.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后,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则导致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强制执行有三种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②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选】某市安全监管部门对一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但仍组织生产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复议期间,该项行政处罚( )。

A.暂停执行

B.不停止执行

C.延期执行

D.中止执行

【答案】B

【解析】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选】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暂缓执行

B.除法律规定可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C.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D.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本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答案】B

【解析】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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