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注安《管理》考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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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应急管理部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组成部门 , 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核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或专业管理。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除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督管理之外,针对某些 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 如煤矿 , 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国家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产煤地区另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监察机构的人、财、物全部由中央负责,避免实行监察过程中受地方政府的干扰。
煤矿安全的监管比较特殊,实行的是 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
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
(五)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职责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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